| 债的相容性。甲对乙应当承担嗣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。
8.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发出出卖一匹非凡骏马(特定物)的要约,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达承诺。乙在3月28日送达承诺。但甲一物双约,在3月2日又向丙发出要约,丙的承诺在3月20日送达。在3月22日,甲向丙方交付了标的物。
——甲、乙的合同,因自始履行不能(法律不能)而不能成立。甲对乙应当承担缔约责任。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。甲的过错在于用行为事实上撤销了一个不得撤销的要约(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十九条,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,甲对乙规定了承诺期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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